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与可靠供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国家能源局组织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是电力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基础性、综合性部门规章,自2015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压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电力安全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和新型电力系统的加速构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面临形势、任务要求、风险挑战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亟需对《办法》进行系统性修订。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三管三必须”等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深刻阐明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为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原《办法》制定实施时间较早,需要通过修订有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推进。
二是衔接落实国家法律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精神的需要。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修正条款达42条、约占原条款的1/3,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落实新业态安全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成立应急管理部,并提出了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进“防、抗、救”相结合等一系列新理念。需要通过修订《办法》,实现与上位法和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衔接协同。
三是适应新时期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当前,我国电力行业进入绿色低碳转型关键阶段,电力系统规模、形态与运行特性发生深刻变化,并网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源、荷、储等各方面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影响进一步加深,电力系统安全的复杂性前所未有。需要通过修订《办法》,进一落实各方电力系统安全责任,细化电力系统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补齐涉网管理、调度交易衔接等领域制度空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
四是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近年来,在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指导下,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逐步落实了属地安全责任,部分地区成立专门机构负电力安全监管工作,与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形成有效互补,电力安全齐抓共管体系不断完善。但是,原《办法》未将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纳入,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无法可依”。同时,原《办法》关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罚则等内容要求比较简单、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需要通过修订《办法》,为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提供有效指导和支撑。
二、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三管三必须”等安全理念和大安全大应急、事前预防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制度要求,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与国家安全治理体系保持同步,为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是坚持依法合规。按照上下衔接、体系协调的工作目标,严格对标新《安全生产法》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全面承接落实上位法确定的监管原则、责任体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同时,进一步理清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等并行规章关系,明确各自适用范围,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统筹发展与安全,重点解决新型电力系统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缺乏、执法条款难操作、新业态监管规则缺失等痛点难点问题,强化电力安全生产全链条、全过程管控,保障电力行业安全发展。
四是坚持服务实践。从有利于电力安全生产实践出发,立足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监管部门履职需求,进一步细化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职责要求,把多年形成的协同共治、联防联控、挂牌督办、行政约谈等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固化为规章条款,明确操作标准、规范监管程序,确保条款内容易懂、可操作、能执行,切实提升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作用。
三、修订过程
2025年12月,组织成立工作组,对《办法》修订方向进行系统研究,形成系列研究报告,明确修订总体思路。
2026年3月至5月,组织成立编写组,组织召开2次征求意见会,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相关部委、局内相关司、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质监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等单位意见。
2026年6月,组织召开反馈意见讨论会议,逐条研究反馈意见并确定采纳情况,进一步修改形成修订送审稿。
2026年6月中旬,完成国家能源局一致性评估。
2026年7月中旬,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分为六章、六十条。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1-7条),明确了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方针、责任主体、监督管理、行业自律以及投诉举报等内容;第二部分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8-21条),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第三部分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第三章,22-35条),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及其他并网主体的责任要求,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第四部分监督管理(第四章,36-53条),明确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组织领导、规划和相关监督职责;第五部分法律责任(第五章,54-57条),规定了对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的处罚方式;第六部分附则(第六章,58-61条),进行专用术语说明,补充交叉领域、新领域监管规定,明确实施日期。
一是进一步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明确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辖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进一步压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对原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履行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全面展开进行系统修订,细化并强化了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培训、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新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能力要求、电力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范,对劳务派遣等新型用工形式提出要求,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是进一步完善电力系统安全治理体系。树立电力系统安全工作协同共治理念和风险联控、隐患联治、安全联创原则;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安全责任体系,细化明确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在运行管理、并网管理、涉网管理、设备管理、二次系统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具体责任;突出和明确电力调度机构责任及义务,强化电力调度机构技术指导和专业管理作用。
四是进一步规范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要求。明确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组织领导责任和国家能源局、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要求,重点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将厂网协调、重要输电通道联防联控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挂牌督办、奖励表彰、信用惩戒等监管手段固化为规章条款;结合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政约谈、事故调查处理等常用行政执法措施。
五是进一步明晰电力安全监管法律责任体系。明确执法主体为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赋予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相应的执法权力,确保权责对等;全面承接安全生产法,明确未依法履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追责;新设对电力调度机构的处罚条款,将原《办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予以处罚”的情形调整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金”,提高处罚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度。
来源: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