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出台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 实行多类型电源共同参与
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其中提到,规则所称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主要指符合市场注册基本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日以上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零售交易主要指售电企业与零售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市场成员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
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等);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等其他新型经营主体根据参与的市场交易类型,享受与上述经营主体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市场注册、变更及注销
市场注册审查通过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储能企业、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原则上无需公示,注册手续直接生效。
新型储能企业市场注册基本条件:
1. 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2. 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3. 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具体数值以相关标准或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4. 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经营主体退出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申请注销和自动注销。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注销申请和注销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注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自动注销由电力交易机构发起,按照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
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经营主体市场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在电力交易平台中予以注销,保留其历史信息5年。已市场注销的经营主体再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在电力交易机构重新办理市场注册。
交易品种及方式
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实行水电、新能源、燃煤火电、燃气发电等多类型电源共同参与、同台竞争,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交易两种方式进行。其中集中交易主要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复式撮合交易、挂牌交易、拍卖交易等形式。
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年度(多年)交易(以某个或者多个年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分解到月)、月度交易(以某个月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月内(多日)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等针对不同交割周期的交易。
交易结算依据交易合同,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的原则执行。发电企业绿电优先结算,电力用户按省间绿电、省内绿电、留存电量、保障性小水电电量、其他电能量交易品种的顺序结算。
新型经营主体交易
独立储能充电电量参与电能量交易,不承担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市场损益分摊费用;放电电量参照燃煤火电参与电能量交易,享有市场损益价差补偿。
用户侧储能充电电量参与电能量交易,不承担市场损益分摊费用;放电电量参照燃煤火电获取市场损益价差补偿。
独立储能与用户侧储能充电、放电电量结算电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现阶段视为可调节负荷参与电能量交易,当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从其规定。
负荷类虚拟电厂视为用电侧主体参与电能量交易,相关交易规则参照售电公司;发电类虚拟电厂视为发电侧主体参与电能量交易,相关交易规则参照新能源企业。
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