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落实风电光伏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价格机制

9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印发《“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优化调整广西电网输配电价结构,理顺增量配电网价格机制;落实深化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电、核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措施,落实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强化分时电价政策执行,研究完善广西居民阶梯电价制度。

 

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发改收费〔2021〕715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十四五”时期价格机制改革,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精神,深化“十四五”时期我区价格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我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服务于我区高质量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

(一)健全监测预测预警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丰富和完善价格监测手段,完善自治区、设区市两级信息网络平台和基础数据库,不断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强化重点价格动态反映与分析预测,提高重要民生商品和大宗商品应急监测和预警的时效性,提升服务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的能力;拓宽监测品种和渠道,创新监测方式,主动适应居民消费模式转变,探索建立线上线下联动监测预警机制;探索建立与食糖、畜牧业等专业市场及有色金属、稀土等领域重点企业合作机制,深化与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合作,提升分析预测科学性;建立覆盖全区重点商品生产、运输、销售、价格的监测体系,提高价格调控的针对性、系统性。

(二)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健全我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坚持“调高”与“调低”并重,注重预调微调和精准调控结合。修订完善我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价格监管应急处置机制和自治区、设区市上下联动应急工作预案,增强异常情况下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能力。贯彻落实国家价格区间调控制度,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产供储销各个环节价格调控能力建设,发挥自治区、设区市两级政府储备调节作用,加强生猪等重要民生商品逆周期调节,有效保障粮油肉蛋奶菜果等供应,防止价格大起大落。强化价格与补贴、储备、保险、金融等政策的协同联动,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适度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

(三)落实好国家粮食价格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稻谷补贴政策。加强稻谷等粮食品种成本调查,为制定粮食价格政策提供重要支撑,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保障我区粮食生产和供应安全。

(四)做好大宗商品价格异动应对。建立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大宗商品监测预警机制,重点加强对有色金属、铁矿石、钢材、天然气、玉米、食用油等大宗商品市场动态和价格形势的跟踪分析,及时发布市场行情预警。配合各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大宗商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操纵市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鼓励重点国有企业发挥市场“稳定器”作用,提升应对大宗商品价格异动能力。

(五)强化市场预期管理。建立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市场预期管理制度,做好价格总水平和重要民生商品及大宗商品产供储销预期管理,提高预期管理的前瞻性和预见性。自治区建立统一的重要民生商品信息发布平台,由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根据职责开展重要民生商品生产、供需、价格等信息调查,调查信息和预警信息在平台上统一发布。强化市场监管和负面舆情管控,对涉及商品供应、价格异常波动等舆情,要第一时间组织发布权威解读,畅通信息沟通与交流渠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及时消除负面影响。规范自治区、设区市两级价格指数编制发布行为,准确反映市场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制定价格。

三、深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六)持续深化电价改革。配合国家完善省级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价格形成机制,优化调整广西电网输配电价结构,理顺增量配电网价格机制。落实深化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电、核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措施,落实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平稳实施销售电价改革,优化我区分时电价机制,强化分时电价政策执行,研究完善广西居民阶梯电价制度。

(七)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完善“两高”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与产业和环保政策协同,健全实施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合力,发挥好绿色电价政策作用。落实国家岸电等支持性电价政策,降低企业岸电使用服务费。

(八)完善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修订完善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适时启动价格成本监审,合理调整自治区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取消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背靠背”分输站供气环节,减少供气层级,降低企业用气费用。

(九)稳步实施油气价格机制改革。优化调整城镇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上下游联动机制,合理设置联动机制启动程序和联动调整幅度。完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机制,推动各地合理核定独立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将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机制,落实按机制动态调整成品油价格。

四、系统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

(十)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贯彻落实国家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研究理顺我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价格管理。

(十一)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部署,配合水利等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合理安排进度,确保2025年基本完成我区改革任务。

(十二)持续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适时修订出台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规定,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将城镇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推动合理调整各地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十三)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情况,积极推动市、县将收费标准提高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和污水处理费农户付费制度。

五、加快公共服务价格改革

(十四)健全公用事业价格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工作要求,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完善生活垃圾收费处理制度,合理调整收费标准。推进市、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指导各地政府引导村民委员会以村规民约等方式,综合考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村民承受能力及财政补贴等因素,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机制,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分析,适时完善调整处置费收费标准。组织落实铁路货运与公路挂钩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和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十五)完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教育、养老、殡葬、景区、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价格政策。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制定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完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全面推动落实公办中小学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成本调查,科学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政策。探索制定高校校企合作收费管理政策。规范民办教育收费。适应医养结合、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领域新模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价格机制,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修订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推动完善高速公路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

进一步健全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景区内垄断性服务价格监管,重点推动桂林等重点旅游城市景区门票价格改革,适时修订景区门票价格分级管理目录。完善公证、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六、做好组织保障

(十六)强化改革统筹。严格落实改革主体责任,统筹考虑各领域改革进程,明确改革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出台相关价格改革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设计改革方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实施有效。加强与新闻媒体协作,加大对重大价格改革的宣传,利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准确解读改革方案,凝聚改革共识。坚持部门会商制度,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加强工作协调,加大对基层的指导力度,提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积极性和工作能力。

(十七)加强成本监审。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修订完善重要行业和重点品种的成本监审办法和监审操作规程,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公信力,科学合理核定政府定价成本,促进经营者降低成本。配合国家建设全国统一的成本监审调查信息系统,共享资源信息,提高成本监审调查质量。

(十八)兜住民生底线。把握改革时机,统筹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完善自治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完善补贴资金运行机制,落实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优化资金审批流程,提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效率,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十九)完善价格法治建设。坚持改革和创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行的重要价格改革机制和政策法规,推动价格管理机制化、制度化。适时修订定价目录。修订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价格认证等领域制度办法。

(二十)加强干部能力和队伍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干部配备,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充实工作力量,提升价格工作能力,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加强成本监审调查、价格监测、价格认证队伍建设,坚持守正创新,提高服务中心、服务大局能力。

来源:广西省发改委

2021-09-03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