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正式落地!原油、天然气等实行固定税率

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实施。

2019年8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暂行条例升格为法律,资源税政策的权威性随之提升,是税收法定进程的重要一环。

资源税法明确,资源税的纳税人,是那些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法吸纳了前些年从价计征改革成果,梳理各地办法合并成目前覆盖164个税目的税率表,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维持不变,继续了原有的减税政策,并简化了纳税申报流程。

此外,前些年在部分地区开展的水资源税试点改革,也写进了资源税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在“税务讲堂”上解读资源税有关政策表示,资源税立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

资源税法的正式落地,会带来哪些影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重点如下:

一.从价计征为主:随市价调节、

增加地方收入

资源税为地方税种。原有资源税税目由中央层面列举的30余种主要资源产品税目,和各省人民政府列举的具体税目组成,地方税目分散由不同的文件做出规定。

此次资源税立法,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在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逐一列明,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

2011年11月开始,我国陆续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15年5月开始,稀土、钨、钼等资源税也开展从价计征改革。2016年7月,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

资源税法给定的《税目税率表》显示,税法所列164个税目中,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其余6个税目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主要是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天然卤水。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矿产资源的价格,会随着市场供需而变化。从量计征的办法,使得资源税税负无法随市价及时调整。

以煤矿资源为例,2011年修改通过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的焦煤资源税税负为每吨8-20元。随着煤炭市场价格的不断走高,每吨8-20元的资源税税负越来越轻,无法发挥“促进资源节约利用”的税收调节机制。

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改为从价计征,还能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如2017年煤炭价格同比大幅上涨,在从价计征机制作用下,煤炭资源税收入667.55亿元,同比增长84.33%。这增加了资源开采地区财政收入,也能增加这些地区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

刘宜指出,立法固化从价计征制度,弥补了“从量定额机制”下资源税负与矿价不挂钩的不足。从价计征机制下,资源税负随着矿价的升降而自动增减,规范了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秩序,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表示,资源税立法,并不意味着资源税制改革的止步。在全球化背景下,资源不仅可以靠国内供给,还可通过进口来实现。资源税负定在什么水平,能促进国内资源和国际资源的相互替代,如何促进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可替代资源的综合利用等,这些都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税率、减税等给地方充分授权

由于各地矿产资源的品位、开采难易程度等不同,各地资源税税率有差异,包括煤、铁、铅、锌、金、银、轻稀土、高岭土、盐等。

资源税法明确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像煤的法定税率区间为2%-10%;黑色金属的税率区间为1%-9%,轻稀土的税率区间为7%-12%。不过,原油、天然气、钨、钼、中重稀土、铀、钍为固定税率。比如,原油税率为6%,天然气税率为6%,钨为6.5%,钼为8%,中重稀土为20%。

刘宜表示,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税法确定幅度,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这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国家对战略资源的宏观调控需要,又对地方充分授权,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管理的积极性,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路”,刘宜指出。

不仅是税率确定上给地方授权,在减免税政策方面地方也有灵活空间。

刘宜指出,考虑到各地资源禀赋、财政承受能力等差异较大,资源税又属于地方税,为便于相机抉择,税法授权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出台若干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给予减免税等两项政策。

三.继承现有减免税政策,

国务院可适时调整

“资源税法对长期实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作出了规定。如鼓励油气开采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以及鼓励资源充分开采减征资源税有关政策”,刘宜指出。

资源税法明确规定,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这两种情形免征资源税。

资源税法还列举了四种减征资源税的情形: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除此之外,国务院依然保留了减免税的权力。

资源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刘宜表示,按照上述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以前出台但未列入资源税法、现阶段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明确了四项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如,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等。

当然,如上文所述,在两种特定情形下,省级政府也保留了减免税的权力。

四.水资源税试点写入税法

资源税法为正在进行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

资源税法明确,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最先从河北开始,于2016年7月1日启动试点。2017年12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

各地试点方案多有类似,为了发挥水资源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税试点,旨在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求。

五.简化纳税申报流程

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度,税务部门简并了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表,取消资源税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申报纳税的规定,保留按月申报纳税,增加按季申报纳税,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刘宜表示。(21世纪经济报道)

2020-09-02 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