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示范区以外的地方不再对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给予购置补贴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于4月29日向8家省级财政部门印发了《关于征求<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推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征求意见函》,此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分别为北京市、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财政厅(局),反馈截止日期为5月7日。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山东、浙江三省并未被纳入意见征询范围。

财政部此前曾表示,针对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存在的问题,将选择一部分城市围绕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攻关,开展燃料电池产业化示范应用。示范为期4年,示范期间中央财政将按照结果导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支持地方组织企业开展新技术研发攻关和产业化、人才引进和团队建设以及新技术在燃料电池汽车上的示范应用等。

根据《征求意见函》,示范城市遴选将采取地方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

示范工作将重点支持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及中部地区的城市,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资金落实到位、计划目标明确、工作机制创新较为突出的城市。示范区以外的地方,原则上不宜再对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给予购置补贴。

示范期间,示范城市或城市群要推广超过1000辆达到相关技术指标的燃料电池汽车,平均单车累计用氢运营里程超过3万公里;要建成并投入运营标准加氢站超过15座。

在政策法规方面,示范期间,示范城市或城市群将建立较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政策:

1.加氢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审批责任主体、审批及验收流程等。

2.氢气制备、储运安全管理办法。

3.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

4.使用方面的扶持政策,包括免除车牌拍卖、免摇号、免限行以及停车费、道路通行费优惠、优先发放专用营运额度等。

5.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推广及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全文如下:

来源:财政部

2020-05-11 09:06